东西问·读懂中国式现代化|田飞龙:中国式现代化为何是在历史接力与体系竞争中前行?******
中新社北京12月11日电 题:中国式现代化为何是在历史接力与体系竞争中前行?
作者 田飞龙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党内法规研究会常务理事
编者按:
现代化,一场跨越数百年、关涉五大洲的全球社会大转型,贯穿经济、科技、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给世界带来巨变。中国,无疑也是这历史进程中的一部分。
经过百年奋斗,中国的现代化蔚然成潮。中共二十大报告正式提出“中国式现代化”,为何是现代化模式的创新?其本质要求究竟为何?为何能打破“历史终结论”?“东西问”特稿专栏藉此推出“读懂中国式现代化”专题策划(二),将围绕“中国式现代化的世界意义”进行解读。
中共二十大报告提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判断具有重要的价值奠基与制度实践指南意义。“中国式现代化”成为二十大的“思想名片”和“制度名片”,成为中国发展经验与智慧的总括性框架。
11月中美元首在印尼巴厘岛举行会见,中方清晰阐明对民族复兴与全球治理的系统主张和方案,世界各国对中国式现代化与全球可持续发展的深度关联抱有积极理解和期待。中国式现代化不仅是民族复兴的基础,更是全球经济复苏与全人类和平发展的生机。
2022年11月16日,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第十七次峰会于印尼巴厘岛闭幕。李志华 摄现代化是一种世界历史命运,也是人类文明的必然进程,但各国各民族如何完成现代化?如何在价值和制度的双重层面实现民族性与现代性的本国均衡解?如何在西方先发的现代化模式及其霸权话语下实现自主发展道路的探索与定型?这是对非西方文明、民族与国家的规范性乃至生存性挑战。“中国式现代化”就是中国应对上述挑战的基本回答,也是人类现代化探索进程的新篇章。
东方与西方:中国式现代化的历史
现代化(Modernization)本身是一个西方概念,是西方现代性(Modernity)在观念和制度上自我成熟与扩展的历史过程。现代化以现代性为价值基础和制度导向。现代性本身具有清晰的历史属性和批判意识:其一,现代性相对于古典性(Classicality)而言,是对西方古代文明及其价值与制度体系的批判性重构,是以个人理性为内核的文明形态塑造;其二,现代性在本质上是对诸神的放逐与对“全人”的理性界定和升华,人权与民主成为现代性的政治本体要素;其三,现代性在西方首先成熟和体系化,并通过殖民主义和霸权主义方式实现了全球化,造成“西方文明中心论”和“文化等级制”;其四,西方现代性与现代化过程在其内部范畴具有理性批判精神和多元性(如欧陆现代化、英美现代化等),但对非西方文明及其国家民族则具有文化压制性和模式强制性(西方在其内部是“复数”,但在其外部却是“单数”),这是西方霸权及其双重标准的历史与精神来源。
“古罗马文明展”在中国国家博物馆展出。田雨昊 摄中国文明与政治体系自成一体,在漫长的古代史进程中不仅完成了自身的思想与制度成熟,而且以天下体系的方式塑造出对周边族群和不同文化的“协和万邦”体系,持续进行着文化输出、交流、互鉴,提供力所能及的和平与安全。但从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中国的大一统国家秩序与天下体系的协和秩序遭到已基本完成工业革命和现代民主制度建构的西方列强的殖民侵略与压迫,从而开启了中国近现代史的双重进程:一方面是模仿西方的现代化进程;另一方面是在文化与制度上艰难探索自主现代化道路的进程。随着救亡图存成为民族的集体生存意识,现代化已是唯一的救国救民之道。但中国现代化的道路到底如何走、现代化命运到底会如何?这些问题的答案并非不证自明。
翻拍致远舰资料照片。甲午战争中,致远舰与日军吉野舰对战时发生爆炸沉没。张颖 摄从中国现代化百余年的历程来看,思想与制度路线的竞争和探索一直在进行。就现代化的理解和实践而言,中国现代化精英展开了前后相继的道路探索,大体包括:其一,以洋务运动为代表的物质(器物)现代化,其指导思想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理论检讨的范围仅限于中国的物质技术落后,但洋务运动遭到了甲午战败的挫折;其二,以戊戌变法为代表的制度现代化,其指导思想为康梁维新派的变法改制论,理论检讨范围限于制度层面,主张以君主立宪制实现现代化突破,但变法失败,革命继起;其三,以新文化运动为代表的文化现代化,有鉴于物质、制度层面现代化探索的挫折,中国的现代化精英寻求向中国文明更深处批判与革命,其指导思想是新青年文化革命理论,实践遗产是五四运动,提出了中国现代化的民主命题和科学命题。
市民在北京鲁迅博物馆参观《曙光·伟业——五四运动和中国共产党的创立》专题展。杜建坡 摄由此可见,中国现代化精英对现代化道路的探索确实呈现了一个由表及里、由浅入深、不断试错、逐步进化的过程,从而在现代化思想启蒙、社会运动与制度创新层面为革命性的变革准备了基本条件。
中国式现代化显然离不开中国文明的自有基础,更离不开中国近现代过程的接力探索,上述从物质到制度再到文化层面的现代化思想与实践运动,是一个前后相续、接力超越的历史综合过程,最终汇聚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式现代化的历史基础和实践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就是对中国式现代化之历史背景、探索过程及价值与制度成效的权威而科学的总结。
内蒙古呼和浩特,读者在新华书店的宪法专柜前阅读。刘文华 摄处境与竞争:中国式现代化的自觉
作为对人类文明新形态的接力探索,中国式现代化也是自我完善与惠及人类的历史过程。现代化存在“西方中心论”迷思,其精神根源在于:其一,从历史发生学上,西方现代化是人类现代化第一个成体系的思想与制度成果,是第一个被实证且行之有效的完整体系,由此带来西方的自信与非西方的自卑,这种结合偶然但持久,现代化是去魅化,但西方现代化成为非西方的新魅惑来源;其二,从文化领导权与霸权利益上,西方通过将自身现代化加以普适化而持续收取非西方的经济红利和文化红利,非西方的市场、制度与文化被西方强制性格式化与重新编码,非西方文明及其政治存在逐步成为一种丧失主体性与平等竞争资格的依附性存在。
非西方之自主现代化内含的主权意识、民族文明意识和全球竞争意识,本来是西方现代化的起源密码,却在西方现代化霸权转化过程中成为非西方民族的探索禁忌。西方式现代化具有内在无法克服的精神自负与霸权基因,从而决定了中国式现代化未来进程的基本处境。其一,西方式现代化的精神条件是一神论和“西方中心论”,原则上不允许出现非西方的体系性挑战者,美国将中国定义为唯一的体系挑战者和主要对手,这是西方式现代化逻辑的必然结果;其二,西方式现代化从16世纪以来累积五百年而成的全球霸权体系及其利益网络,是西方文明及列强群体竭力守护的遗产,影响着整个西方世界与全球秩序,故西方霸权的保卫战在精神动员与协调行动上虽有分歧,但共同利益更为凸显;其三,殖民主义与后殖民主义对非西方世界的复杂渗透、支配及其思想与制度改造,其深刻程度出乎预料,要对西方式现代化进行基本价值和制度上的制衡与竞争,其理论难度和实践难度需要充分评估与周全应对。
2020年5月29日,香港市民来到美国驻港澳总领事馆门口举行抗议示威,支持“涉港国安立法”,强烈反对美国政府干预香港事务,干涉中国内政。张炜 摄中国与世界:中国式现代化的新意
中国式现代化是一个具有历史综合性的理论命题,也是与民族复兴相伴而行的实践命题,更是民族性与现代性在中国文化和政治场景下的全新均衡解。中国式现代化致力于民族复兴与人类和平发展相互结合的文明新形态的结构性和体系性探索,也是中国走向世界舞台中央的基本姿态。
从中国式现代化的制度图景和要素来看,有着自身文明根基、实践理性和全球治理的系统方案:其一,国情和文化要素,包括人口规模巨大、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等,凸显对大一统智慧的传承和责任,以及对人与自然关系的东方文化理解与守护;其二,社会主义要素,包括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富裕、丰富人民精神世界、高质量发展与全过程人民民主,其精神性、公平性、发展性与民主性的整合及结构化,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实践验证和体系化落实;其三,全球治理要素,包括人类命运共同体和人类文明新形态,更是对天下主义当代性、和平发展核心价值观的知行合一,是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的理性参与和贡献。
西藏昌都市洛隆县易地搬迁安置点阿托卡小康示范新村村民载歌载舞庆脱贫。何蓬磊 摄总之,中国式现代化是立足自身文明和民族性而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思想和制度体系,绝非复古主义、民族主义或霸权主义,而是民族复兴与人类文明新形态的规范性创新和实践性呈现。中国式现代化的未来进程,必然继续在历史接力和体系竞争中前行。(完)
受访者简介:
田飞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研院/法学院副教授,一国两制法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硕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党内法规研究会常务理事。曾赴瑞士弗里堡大学联邦制研究所短期访学(2009.8-2009.9)及担任香港大学法律学院Leslie Wright Fellow(2014-2015)。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与政治理论、比较法与全球治理、港澳基本法、涉外法治。兼任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海峡两岸关系法学研究会理事等。译有《联邦制导论》《美国革命的宪法观》等12部译著。著有《现代中国的法治之路》《香港政改观察》《政治宪法的中国之道》《香港新秩序》等8部专著。
套路多多,购房纠纷如何“有效维权”?****** 人民网记者 孙红丽 近期,中央层面多部门发文定调房地产市场,并作出“要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等一系列部署,进一步提振了房地产市场信心。 买房置业是老百姓重要的消费需求之一。让人民群众放心购房,住上更好的房子,诚信守法、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不可或缺。然而实践中,消费者在买房过程中可能遭遇种种套路,一旦交了定金买了房,常常处于弱势地位。比如,卖房捆绑销售装修升级包、精装交付货不对板等。这种时候,消费者应该如何有效维护自身的权益? 被“虚假宣传”误导,开发商规避责任怎么办? 近日,来自南京的网友向“人民投诉”平台反映,南京某楼盘在销售时,将小区主大门和会所一楼及景观作为重要宣传卖点,以高于周边楼盘3000元左右每平方米的价格售卖,很多消费者都为了景观买单。但购房完成后,开发商擅自更改规划,之前宣传的卖点全部变为其他功能区,且未做任何明确告知。小区景观遭到破坏,实质上房产溢价已经消失,给消费者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 在消费者购买一手房的时候,开发商往往会通过宣传册、微信公众号等,对楼盘及样板房进行宣介。有的开发商还会草拟类似“售楼书、广告、宣传资料不构成要约,不属于交付标准,不具有约束力,双方应以正式合同为依据”的条款。那么,这些宣传和介绍是否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中国消费者协会对此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商无权单方在合同中规定广告和宣传资料等不构成合同内容。当售房广告和宣传资料构成要约,即使未写入合同,开发商也应履行相关义务,如未按约履行,则构成违约。 另外,业主如何避免被“虚假宣传”误导?遭遇开发商虚假宣传后又该如何维护权益?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部副主任谢龙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消费者维权主要的依据是以合同约定为准,但是一般情况下商品房的宣传广告和宣传资料在法律上定性为要约邀请,这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但是,如果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是开发商在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以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承诺,并且这说明承诺具体而且确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都有重大影响,那么它就构成了要约。”谢龙说,这种情况即使是没有写到合同里面,它也是合同的重要内容。如果开发商违反了这些说明和承诺,那么消费者也可以据此作为证据,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商业广告和宣传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举例来说,消费者在售楼处选购商品房时,宣传单上注明的房屋实际可使用面积是约86平方米,实际交付面积却不足80平方米。如果通过宣传资料和其他的相关证据能够看出开发商以房屋实际使用面积作为卖点,从而吸引消费者签约购买,那么可以认为,这个宣传内容构成要约。 谢龙建议,业主需要收集保全相关购房证据,譬如楼书、户型图、小区平面图等宣传资料,或是通话录音、现场录音录像、聊天记录等。 利用“补充协议”加重业主责任怎么办? “多签了2份《补充协议》,收房时间变了,物业费涨了……”天津某楼盘业主向记者反映,补充协议和购房合同差异巨大。在购房合同基础上添加的补充协议,加重了业主的责任,规避了开发商的责任。 实践中,经常有开发商利用其在房产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在与购房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时,要求购房户签订《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多处变更、修改、增加原合同中的主要约定事项。 谢龙指出,这种情况会导致正式合同里的一些条款失效。 “从法律效力上来说,补充条款要高于合同条款,所以消费者一定要对补充协议的具体条款充分理解。”谢龙表示,开发商有义务充分说明每个条款的具体内容,消费者也可以拒绝一些不合理的条款。同时,从法律上来说,一些对消费者特别不公平的条款也是无效的。当然,具体要根据条款内容来判断。 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姜超峰律师提醒消费者,签订购房合同补充协议时要看清其中存在的陷阱,如涉及到交房时间,建议购房人在签补充协议时要明确、细化这些条款,对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形和影响程度有一个明确的约定。 不得不选的捆绑装修,真的合理吗? 在一些地区新房限价的背景下,很多楼盘特别是热门楼盘通过推出装修升级包这样的方式,变相进行组合销售。 去年九月,李先生在北京望京片区看中了一套面积126平米的新房。打算交定金时,销售人员告知,除了首付款,还要准备好买“升级装修包”的钱,否则房子就无法购买。几经协商未果,李先生只能无奈同意。 无形中增加了一大笔支出的李先生很是郁闷,强制买卖装修升级包是违规行为吗? 谢龙对此解释,从法律规定看,任何经营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都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也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开发商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销售装修升级包这种行为违背了消费者意愿,侵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虽然拥有拒绝的权利,但是实践中,面对不接受就不购房的情况,消费者仍有购房意愿怎么办? “这种情况下,如果消费者购买装修升级包,要看开发商能否正常给消费者开具正规的发票。如果不能,说明这个收费是不合理的,那么消费者就可以去举报。”谢龙表示。 姜超峰认为,装修升级包从法律上来说没有问题,但是合理性还是有所欠缺。商品房买卖是一种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存在欺诈、故意隐瞒等导致合同无效的因素,合同是有效的。 对于不买装修升级包就无法购房的情况,姜超峰建议,购房者若购买捆绑装修的房子,为了自身利益,应要求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写明装修品牌、价值标准等,以及如未能达到约定的标准,开发商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精装修货不对板,如何解决? 2020年9月,河北保定的王女士在市内某小区全款购买了一套精装修期房。交房后,发现不仅精装修房与样板房相差甚远,还存在窗户关不严、墙面不平整等问题。尤其是卫生间的瓷砖,很多是空的。 精装修房屋货不对板、缩水、漏水、减配……业主可以主张哪些权益?面对开发商“样板间仅供参考,最终交房以合同约定为准”“出卖人享有最终解释权”的条款,业主该如何有效维权? 姜超峰认为,房屋质量问题分两种,一种是严重的质量问题,比如可能有危险性,入住后人身安全得不到保证等,消费者可以拒绝,甚至可以要求退房并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一些非严重的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开发商有责任、有义务承担维修责任。 “‘享有最终解释权’这句话本身不符合法律规定。”谢龙称,因为这种格式条款是由开发商事先制定并重复使用的,而格式条款一定要基于公平的原则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如出现争议,应该做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也就是要做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姜超峰说,装修样板房对消费者买房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它可以构成合同要约。如果开发商明确提示消费者,样板房不是最终交付标准,开发商可以不承担责任。如果注明属于开发商赠送,则也要符合赠送的要求,比如品牌、材质等,否则开发商同样可能构成违约。 中国网客户端 国家重点新闻网站,9语种权威发布 |